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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数字货币与虚拟货币交易的刑事风险

imtoken官网下载1.0版本 2023-01-16 20:26:06

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在我国尚未取得合法地位,但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部分数字货币(虚拟货币)平台已发展成为影响较大的经济犯罪。 近年来,尤其是2020年末,涉及数字货币、虚拟货币的大案要案有所增加。从多个法律数据库的查询结果来看,2020年末,全国法院对多起案件进行了宣判。具有重大影响的数字货币案例。 下面通过几个代表性案例来分析数字货币的“玩法”、商业模式及其刑事法律风险。

1. 欺诈

案例:张子伟、曾学强、雷辉诈骗罪一审判决【(2020)浙0109刑初1238号】(判决时间:2020年9月24日)

事实情况:2019年9月,被告人张子伟、曾学强、雷辉受他人邀请加入马来西亚吉隆坡境外诈骗犯罪集团。 诈骗犯罪集团招募成员后,将成员分成不同的小组,以小组为单位,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 具体诈骗过程如下:群内成员利用大量微信号加入犯罪集团组织的大量微信群。 被拉进了微信群。 微信群里,组长假扮炒股老师,其他组员假扮助教和假投资者。 团队成员通过言语技巧相互配合,在取得受害人的信任后,共同在KOTDAR平台上伪造了WSCT数字货币的投资。 受害人通过各群的邀请链接或邀请码在KOTDAR平台注册后,买入USDT或火币等数字货币充值至KOTDAR平台买卖所谓的WSCT数字货币,并在同时制造升值假象欺骗受害人不断充值,最后通过拒绝提现等方式非法占用受害人投资的USDT、火币等数字货币。 共骗取受害人58人,骗取受害人56人,共计621万余元。

法庭审理:被告人张子伟、曾学强、雷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极其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

判决书(部分):判处张子维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相关案例:

二、组织、领导传销罪

一、案件:陈波、丁赞清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0)苏09刑终488号】(判决时间:2020年11月19日)

二、事实情况:2018年初,被告人陈波拟利用区块链概念在互联网上搭建PlusToken平台,开展传销活动。 PlusToken平台没有任何实际商业活动,以互联网为媒介在我国、韩国、日本等国家传播。 平台以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号称具备“智能狗搬砖”功能(即同时在不同交易所进行套利交易,赚取价差),但实际上实际上没有这个功能。 该平台要求参与者通过在线推荐获得平台会员账号,支付价值500美元以上的数字货币作为门槛费,开通“智能狗”,以获得平台收益。 会员按照推荐发展顺序形成上下线等级,根据下线会员人数和投资资金数额,会员等级分为五个等级:普通会员、大户、大咖、大神、和创作。 收益方式主要有智能搬砖收益、链接收益、执行收益等三种,进行返利,直接或间接根据开发人员数量和支付金额作为返利依据。

据盐城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显示,以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7日最低价计算,上述8种数字货币折合人民币148××××8037.50元

3.法庭审理:以商业活动名义,要求参与者通过缴纳费用取得会员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形成等级,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人数作为报酬或返利的依据,以及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四、判决书(部分):被告人陈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600万元。

五、相关案例:

3.包庇、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

一、案件:李川、王德胜、宋冬冬、贾鹏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一审判决【(2020)兵0401刑初18号】(判决时间:9月) 2020 年 2 月 28 日)

二、案情事实: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李川、宋冬冬静远文龙(另案处理)在明知6X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情况下,教导如何利用6X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洗钱牟利。平台资金来源不合法。 被告人李传、贾鹏为获取不法利益,注册平台账号,引导刘某、贾某、石某(另案处理)按1:1的比例在平台购买虚拟货币。 然后按照1:1的比例卖出虚拟货币买卖比特币被定其他诈骗罪,然后用POS机洗掉卖出虚拟借来的虚拟货币的钱,再次买入虚拟货币买卖比特币被定其他诈骗罪,通过这样的操作赚取千分之四的利润。 2019年9月22日至10月21日,受害人王某1被陌生微信好友误会,虚构投资理财方式。 他投资了一款名为“黄马金融”的APP,被骗510622.75元。 被告人李传、贾鹏持有王某、李传、刘某1、刘新华的银行卡,利用6X平台掩盖、隐瞒被害人王某的被骗案金额132550元。 被告人宋冬冬伙同王德胜,在焦作市山阳区带领李某(另案处理)通过经营6X平台洗钱。 被告人宋冬冬、王德胜持有卢某、王2、王德胜银行卡,利用6X平台掩盖、隐瞒受害人王1骗取的5万元,四被告人瓜分赃款后,挥霍了一部分被盗的钱。

三、开庭审理:被告人李川、贾鹏、宋冬冬、王德胜明知是他人的犯罪所得,而提取、使用可能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款项,其行为已构成包庇、隐瞒犯罪所得罪。

四、判决书(部分):李川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五、相关案例: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案件:唐功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决【(2019)浙0111刑初877号】(判决时间:2020年7月30日)

二、事实和情况:依托能源锎投资平台,在无资金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以夏6控制的浙江冠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鑫公司)名义投资能源。加州可以获得加州币涨价增值等高额奖励,线下发展获得发行收益,玩模拟,精灵挖矿可以获得加州币提现等。作为诱饵,通过在全国举办能源加州推广会和发展线下团队负责人和口碑宣传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公众投资能源锎,金额达5亿多元(下同币种)。 2017年9月,由于投资者大量套现,在夏6等人的参与和控制下,能源锎投资平台先是暂停交易,继而限制交易,最后直接将能源锎导入“外盘”,导致价格暴跌,造成投资者巨额财产损失达4亿多元。

三、庭审:被告人唐功成明知他人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以高额收益为诱饵,非法吸纳社会资金,扰乱金融秩序,仍不惜口口相传发展投资者。 情况严重。 该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四、判决:唐功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五、相关案例:

五、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案件:王成胜、周敏协助信息网络犯罪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20)渝07刑终482号】(判决时间:2020年10月30日)

二、案情事实:谢长青(另案处理)、王成胜等人在广东省佛山市乐从镇星光大厦1201室设立工作室,6月初开始从事数字货币交易2019年,谢长青代理其业务联系具有境外IP地址的ESI、ABF、KB等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并与被告人王成胜在境内联合招募人员在平台注册币商账户买卖数字货币。 每个币商下面,都有一个相应的银行卡提供商团队。 被告人王成胜、周敏、杨某、文某、何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平台客服的身份,引导客户向平台挂载的银行卡进行支付,然后团队成员们通过加密的聊天软件相互交流。 确认收到客户的金额后,数字货币将发放至客户的平台账户。 其中翁某、雷某1人、陈某某1人、雷某某2人、邓某、邵某某、郭某某、陈某某2人、唐某1人、唐某某3人、唐某某2人、唐某某4人(12人分别处理)等负责提供挂在平台上的银行卡向受害人收取款项。 这笔钱被有关部门冻结了。 受害人的钱到账后,迅速到火币网等网站将钱购买成USDT币,再转入受害人在平台的账户,供受害人投资平台购买平台。 . 自己发行的虚拟数字货币不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内,最终ESI等平台发行的数字货币贬值,平台被关闭或相关人员被隐瞒,导致受害人蒙受损失.

三、开庭审理:上诉人王承生、周敏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资金支付、转移等协助。 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罪。

4、判决:王成胜、周敏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五、相关案例:

以上简要分析了数字货币的犯罪类型。 后续将提供相关刑事辩护律师针对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不同商业模式进行有效、实质性辩护的辩护方法和辩护要点分析。 敬请关注! (结尾)

(本文作者张永华律师,北京刑事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专注于金融犯罪刑事辩护,职务犯罪辩护律师、民营企业家刑事辩护和诈骗犯罪辩护。与辩护团队一起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和重大金融经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