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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物品交易的法律问题研究

imtoken官网下载1.0版本 2023-01-16 20:27:52

[摘要] 虚拟物品被认为是随着时间推移而具有精神价值的物品,对其权利和法律属性有多种看法。虚拟物品使用、销售中的法律纠纷凸显了法律的严重缺失。本文主要分析虚拟物品的概念、性质、立法和司法实践。

[关键词] 虚拟物品 虚拟物品交易 网络游戏 法律问题

一、虚拟物品的概念和存在

所谓虚拟物品,是指在虚拟网络游戏空间环境中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品,包括游戏用户申请的账户中的虚拟人,以及虚拟人通过各种方式在游戏中所拥有的虚拟货币和货币。虚拟世界。虚拟对象。虚拟对象包括游戏中使用的“宝物”、“武器”、“工具”、“经验值”等。由于各种道具的稀有程度不同,在游戏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同,游戏开发者预先设定或玩家认可的每一个虚拟道具的“价格”也大相径庭。虚拟货币是在网络空间进行虚拟交易时存在的一般等价物。

台湾法律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和账户是存在于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电磁记录”是刑事诈骗和盗窃犯罪中的“动产”,属于私有财产。侵犯他人虚拟财产罪,构成犯罪,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文认为,虚拟物品本质上是存储在网络游戏或其他虚拟环境中的服务器中的电磁记录;由于它是在虚拟环境中表现出来的买卖虚拟货币的司法解释,因此不能仅仅将其视为按照一定的规则或指令形成的电磁数据。,它具有民法规定的财产应具备的四个特征:具有使用价值、具有价值、可以被人以某种方式控制,并具有流通性。对于玩家来说,由于时间、精力甚至金钱的投入,虚拟物品的虚拟价值具有物化的特征,是有价值的。

买卖虚拟货币的司法解释

目前中国法律对虚拟物品的权利属性和虚拟物品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规定。新发布的物权法草案也避免了这一点。尽管有学者主张将虚拟财产纳入建立中国产权制度的基本法,但最终出台的《物权法(草案)》中并没有这方面的内容。涉及。然而,虚拟物品的丢失、虚拟物品与真钱的交易等一系列现象引发的思考,却是司法界不得不面对的现实:虚拟物品是不是东西,如果是东西东西,它是否有价值,如何评估它的价值?虚拟物品是否存在产权?如果存在,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是否是财产权,

中国大陆学者对“虚拟物品的权利属性”有不同看法,如“物权论”、“债权论”、“知识产权论”、“新资产论”等。财产权”。

1.产权说。从产权保护的角度来看,虚拟物品被认定为物,虚拟物品被认为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它们属于广义的“事物”。玩家投入时间、精力等劳动投入或直接通过货币购买获得。是的,玩家拥有虚拟物品的所有权,网络游戏运营商只提供游戏场所,有义务保管虚拟物品。

2.学分说。从债权保护的角度,认为网络游戏经营者与玩家之间存在通过服务合同的债权关系,而虚拟财产就是这种债权关系的体现,是玩家享有的债权。游戏运营商与玩家不存在所有权转让的交易关系,玩家对游戏中虚拟物品的控制即表明其正在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享受运营商提供的服务。

3.IP 说。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来看,虚拟物品被视为知识产权对象,虚拟物品被视为智力成果。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虚拟物品来源于游戏软件开发者在游戏软件中的预设,开发者享有知识产权;如果游戏运营商从开发者那里获得某种形式的知识产权转让,则运营商也享有该转让所享有的全部权利。或部分知识产权。另一种观点是,虽然游戏软件开发商或运营商提供了游戏环境和各种造型预设,但他们只提供了创建虚拟物品的环境和条件,是玩家投入大量复杂的创造力后创造出来的,是玩家的劳动产生的,因此玩家享有虚拟物品的版权。此外,还有一个建议是虚拟物品的所有权可以由游戏运营商和玩家共享。

买卖虚拟货币的司法解释

4.新类型的属性说。这种观点认为,虚拟物品的权利不能简单地归属于现有的权利形式,而应根据虚拟物品的特点创造一种新型的权利,对虚拟物品和新的权利形式进行立法,从而防止虚拟物品的权利受到保护。

二、虚拟物品立法必要性

1.虚拟物品交易纠纷

为维护自身利益,一些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人和经营者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其网站上公布的网络游戏服务合同中对游戏中的虚拟物品进行了约定。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的游戏服务合同一般约定游戏账号的所有权及游戏账号中的所有数据均属于游戏运营商。

在目前的情况下,一旦发生虚拟物品纠纷,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合同应该是处理的主要依据。在法律对虚拟物品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玩家和游戏经营者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应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进行调整,包括对虚拟物品的规定。玩家使用游戏运营商提供的网络游戏服务,与游戏运营商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服务合同的目的是:玩家支付服务费,游戏运营商提供相应的游戏服务。需要强调的是,网络游戏本身和网络游戏中提供的各种功能包括允许玩家持有某些虚拟物品,并且在游戏中不同的玩家使用不同的虚拟角色来交换他们持有的虚拟物品。,是游戏运营商提供的网络游戏服务的一部分。因此,服务合同的内容大多约定“游戏账号的所有权及账号中的所有数据均属于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人或游戏经营者”买卖虚拟货币的司法解释,部分游戏的著作权人和经营者还在服务合同中明确表达。规定账户转移和虚拟物品实物交易不予确认。总之,在目前的情况下,运营商提供的合同以及运营商在合同中表达的态度和立场对于虚拟物品相关问题的处理非常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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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盛大在其《服务条款》中规定:用户账号的所有权属于盛大网络;任何在盛大网络运营过程中产生并存储在盛大网络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户数据信息、角色等)均属于盛大网络。在完全遵守以下条款的前提下,用户在正常使用《热血传奇》游戏过程中,有权使用属于其用户账号的数据和信息。再如:魔兽世界的服务条款是暴雪娱乐及其许可方拥有魔兽世界的所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用户账号;第九城和暴雪娱乐均不承认账户转移;暴雪娱乐不承认魔兽世界的人身和财产索赔或在“现实”世界中与魔兽世界相关的任何物品的销售、赠与或交易。玩家不得以“真实”货币出售物品或在魔兽世界之外交易物品。这种服务提供者的单向格式合同显然有利于服务提供者。从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看,它在法律上并不有效。魔兽世界以外的货币或贸易物品。这种服务提供者的单向格式合同显然有利于服务提供者。从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看,它在法律上并不有效。魔兽世界以外的货币或贸易物品。这种服务提供者的单向格式合同显然有利于服务提供者。从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看,它在法律上并不有效。

操作者的态度很复杂。一方面,他们希望在这个游戏中保护自己对虚拟物品和虚拟货币的发行和管理专有权,让他们创造的虚拟物品可以通过运营轻松转换为真实货币来获利并可以发行。虚拟货币提前获得了对真实资金的控制权。另一方面,我们不希望将虚拟物品和货币合法地视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和货币,以避免纠纷中的责任和操作风险。

2.虚拟物品立法必要性

随着网络服务和游戏的普及,虚拟物品和虚拟货币的交易有:(1)交易量越来越大。据《中国经济时报》报道,目前虚拟物品交易规模在我国的网络上已经达到了上亿元,买家主要是学生。(2)范围越来越广,不仅针对特定的网络游戏或服务,还针对实物商品的交换;(3)货币特征越来越明显,在形式上甚至具有货币特征,因为它可以直接兑换成现金。这说明虚拟产品、虚拟货币等虚拟资产已经超出了范围一般的在线行为,并从社会和金融的角度挑战了我国现行法律。

目前,国内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虚拟物品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因此对网络货币交易的监管难度较大。有关部门要统一规划,严格管理,建立一套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消费者、商户、银行和清算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物业交易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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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虚拟物品的司法实践

司法界对虚拟对象的态度和观点不仅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在实践中也存在矛盾。2007年2月,文化部、国家工商总局等14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和网络游戏管理的通知》。“严禁倒卖虚拟货币”,这表明了对虚拟货币的禁止态度。但它显然忽略了虚拟货币在世界范围内的真实需求和未来意义。2007年3月27日,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名Q币窃贼因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和10年徒刑。他们用假手机号充值Q币,然后30%的折扣。转售价格。这是我国第一起盗窃虚拟财产被重判的案件。既然是盗窃罪,也说明虚拟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合法化。2006年初,在深圳宣判的全国首例盗窃、贩卖QQ号码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不构成盗窃罪。检察院——因为法院认为QQ号码在财产保护对象上不属于刑法含义。同样,在 2005 年 7 月发生的“浙江首例网络盗窃案”中,三名“网络窃贼” 盗窃虚拟设备的人最终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检察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冲突以及判例在大陆法系中的非普遍适用性,使得虚拟物品等虚拟财产相关的立法更加必要。

大部分网络游戏服务合同不承认虚拟物品与真实货币之间的交易,但仍强调运营商可以自由发行虚拟物品并以真实货币出售;现行法律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也存在人与法律的冲突和歧义。但需要注意的是,当虚拟物品与真钱交易时,已经是一种普遍的社会行为,而非个人现象。如果这一点仍然被忽视、不规范,会给行业或社会带来一些问题。因虚拟物品纠纷引发的各类犯罪案件在一定程度上会直接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特别是,由于我国不是一个有判例法体系的国家,同因案件的不同裁决必然导致法律的不一致和人们法律思维的混乱。如何在保护虚拟物品用户合法权益的同时,合理尊重网络服务著作权人和经营者的知识产权和商业利益;如何降低虚拟货币对真实货币体系的影响,规范虚拟货币的使用,亟需司法介入。从社会发展和秩序稳定的角度出发,应寻找和运用现有制度或建立新的规则来规范与虚拟物品有关的行为。还要合理尊重网络服务著作权人和经营者的知识产权和商业利益;如何降低虚拟货币对真实货币体系的影响,规范虚拟货币的使用,亟需司法介入。从社会发展和秩序稳定的角度出发,应寻找和运用现有制度或建立新的规则来规范与虚拟物品有关的行为。还要合理尊重网络服务著作权人和经营者的知识产权和商业利益;如何降低虚拟货币对真实货币体系的影响,规范虚拟货币的使用,亟需司法介入。从社会发展和秩序稳定的角度出发,应寻找和运用现有制度或建立新的规则来规范与虚拟物品有关的行为。

四、结束语

本文认为,如何对虚拟物品产生的问题进行规范或补救,关键在于平衡玩家与网络游戏版权所有者和运营者的权益。网络游戏著作权人和经营者的权益。无论对虚拟物品的权利属性采取何种理论,都应根据权利平衡的原则,系统地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更好地维护虚拟物品的交易秩序,保护虚拟物品的权益。有关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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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1]刘菊华:论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的价值属性与法律保护[J]. 河北法学, 2004, 22(12)

[2]魏健:虚拟物体的法律承认与保护[J]. 科学之友, 2007, (02)

[3] 蒲长伟: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的财产与保护新探[J]. 学术论坛,2007,(4)

[4] 周立安,张维英,顾全林,沉毅:声誉的价值——以网上拍卖交易为例[J]. 经济研究,2006,(12)

[5]李莉:互联网财产现实的法律范畴[J]. 商场现代化, 2007, (10)